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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及学位授予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 14:36:00



一、申请人在通过第八条和第十条所规定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学位论文。论文答辩须在提交论文后半年内完成。

二、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交,提交时须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三、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至少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实验手段、运算方法等任一方面有新见解,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推理、数学推导和结论正确,并在本学科学术上或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意义或实用价值,表明申请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一般包括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参考文献等。对科学论点须概念清楚、分析严谨,要求有理论上的论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须有科学根据。实验部分数据须真实,并须论证其可靠性,数据处理部分须有依据,计算结果正确无误,对结论应有理论上的阐述和讨论。引用他人材料,如需引证原著的话或利用原著思想和研究成果时,须加附注。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须用中文撰写,要求词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逻辑严谨,文字图表清晰整齐,标点符号正确,篇幅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学位论文须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凡需保密的,应写明密级。

四、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应提交论文摘要,摘要的格式及份数依照提交当年的要求。

五、须聘请至少三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且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被聘为评阅人。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评阅人一般在一个月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有无新的见解;
2. 主要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 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实验技能的水平;
4. 写作的逻辑性、科学性、技巧及其它优缺点等。
此外,论文评阅人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所攻读学位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最迟应在答辩前两周返回我校研究生部学位办,评阅意见须密封传递,不得向申请人泄露。
院、系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所有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综合衡量决定举行答辩或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评阅人评阅、缓期答辩或决定本次申请无效。

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硕士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被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担任记录,填写表格及负责答辩有关事宜。
申请人所提交的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七、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质量,认真评议。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须保密的除外)。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应由答辩委员会充分讨论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如果预先邀请的答辩委员临时不能到会,则不计算在委员总数内,若此时委员总数不能达到五名,答辩需改期举行。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

八、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九、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审批材料、毕业论文学术评议书、答辩成绩评定表、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按要求送交学位办公室。外单位申请人,论文答辩一般应在我校进行。

十、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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