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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2.一般应获得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贝项或部级三等奖2项,且有获奖证书,或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过专著。 二、资格初审 申请学位报名时间为每年的5月5日——5月20日,申请者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我校学位办公室报名,领取并填写资格初审表,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贝。最后学历、学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4.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校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合格者,为其安排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申请人可进行学位论文工作。初审时申请人必须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三、资格审查 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后,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申请博士学位论文(3本)。校学位办公室将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论文等提交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聘请三至五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工作业绩。论文水平进行审查。资格审查结果由分委员会审批,报校学位办公室。自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决定,校学位办公室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若资格审查未通过,此次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课程学习与认可 对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按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课程学习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考试成绩的认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与我校博士生同班学习,同堂考试,同一阅卷标准,考试合格的申请者,其考试成绩予以认可。 2.申请人不与我校博士生同班学习,直接参加课程考试,但必须与我校博士生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相同。申请人如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可申请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参加博士论文答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从严掌握,认真审查,酌情批准兔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 一、论文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k是在工程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导师应是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导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我校有关教研室(研究室)可以组织报告会,在导师的主持下,由申请人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必要时北京理工大学将派人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二、论文评阅 论文的评间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聘请至少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阅。五位评阅人中至少有三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三个月,由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三、论文答辩 博士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1.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论文答辩采取公开进行的方式,欢迎有关人员参加。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若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及时公布,并通过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布学位证书。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校学位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工作。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考试申请和办理考试注册手续及其成绩管理、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培养处负责组织课程学习和课程考试成绩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我校每年对授予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工作和质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一次自我评估。由自评专家对其申请学位资格、课程考试成绩、科研成果。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价,并认真填写《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自我评估登记表》存档备查。通过自评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申请者,校学位委员会根据情况对其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工作,并进行整顿。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与我校在读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检查和评估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申请学位和课程考试所需经费按《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交纳费用及分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证明(复印件)等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北京理工大学向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论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学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从1999年1月正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前制订的《北京理工大学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以及《北京理工大学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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