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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学科、专业,均有权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一) 该专业已有硕士研究生毕业; (二) 根据该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接受申请硕士学位时要考试的学位课程,并提供这些课程的内容简介、主要教材及参考书目; (三) 配备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此暂行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向同等学历人员授予硕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按规定执行。接受申请人数应适当控制,以保证校内教学、研究任务的完成。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表现良好,作出成绩,并有相应的科研成果。 (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向校学位办公室交验以下材料: 1. 最后学历及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有关院、系、所应采用笔试和口试的方式,对申请人目前的学术水平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科目及方法由各院、系、所决定。并将考核结果及是否接受申请的初步意见报校学位办公室。 (四)校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在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正式通知申请人。被接受的申请人持通知书到校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课程听课及考试的申请手续,并按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研究生院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工作中表现良好并做出成绩,有科研成果发表。 (二)申请人的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 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学位课程学习方式,可以旁听研究生课或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但必须通过以下两类考试:
1.我校研究生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 考试课程要符合所申请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应与在校研究生相同;考试应在我校进行。其中主要学位课程六门课约20学分考试由研究生院直接负责,其余课程考试责成有关院、系、所负责。学位课程的考试方式均为闭卷笔试,以百分制计分,70分为合格。所考课程总学分须在32学分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