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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位办公室汇总研究后,拟订全校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计划,经研究生院院长同意后,报北京市学位办公室。
3、北京市学位办公室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后,由校学位办公室通知各单位。
4、有关院(系、所、中心)应以学位办公室提供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简章”(草稿),与合作单位的“协议书”(草稿)等为基础,经与合作单位协商,为已获批准的班起草“招生简章”、“协议书”等文件,起草后送学位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打印三份,由学位办公室与合作双方正式签定协议书,然后开始招生。招生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简章”、 “协议书”等文件的内容。所办班的名称一律为“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得冠以“硕士学位”、“在职研究生”、“研究生班”等名称。
四、报名与录取
1、报名: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人员,可到该班的举办院(系、所、中心)了解具体情况,索取招生简章,办理报名手续,并按当年简章的要求提交必要的材料以供审查。
2、 举办研修班的院系对报名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人员目前的知识水平,应进行必要的考核,以保证生源质量,便于授课等教学工作的开展。考核科目及方式由各院(系、所、中心)决定,并报学位办公室备案。考核后,各单位将考核结果报学位办公室,经审查后,决定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课程设置、考试与阅卷
1、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所上课程应是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及部分选修课。专业学位课总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
2、所开课程的任课教师全部由我校该专业中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应认真负责地备课与讲授。一门课的讲授时间一般应在30学时以上。
3、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方式是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因此,每门课都应提供课程简介、主要教材和参考书清单。由我校负责提供教材时,应尽早将教材交给学员,以便自学。
4、任课教师与上课时间一经排定并向学员公布后,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时,应尽早与校学位办联系,经同意方能改动。并应尽快将变动情况通知办班合作单位及学员。
5、按规定,办班过程中,实行教学和考核分开管理的办法,负责办班的院(系、所、中心)要为所开设的课程建立考试题库(或卷库),考务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各课的考试方式均为闭卷笔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