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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问题
来源:onjobedu 作者:中国在职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7-12-12
问:中外合作办学提倡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这对我国教育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发展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核心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要求,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结合我国的实际,要特别注意借鉴和学习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特色和成功的管理经验,使我国教育机构真正具有比较优势。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标准应当是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质量,提高教育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培养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全面发展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代新人。

应该看到,与世界上教育先进国家相比,我国教育机构特别是一些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机构在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外合作办学在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同时,对我国整个的教育领域也将产生有益的影响。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关键是消化吸收、利用创新,最终是提高我国教育的整体水平。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教育机构加大改革力度,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迎头赶上世界先进国家的教育水平,真正将引进的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转化为自身改革和发展的能力,使我国教育事业真正实现优先、优质的发展。

问:权益保护一直为中外合作办学者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特别关注,请您谈谈如何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

答: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是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重要出发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属于公益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依法实行自我管理的权利、依法对其所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及依法享有的法律救济等权利、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权利。

当前,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贯彻落实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这些权益。首先,要抓紧制定具体的优惠措施,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关的优惠措施得以落实;其次,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定审批时限、程序,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第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渠道,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和复议,能够得到及时、依法处理。我们欢迎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问:请您介绍一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出台与我国教育应对加入WTO战略的关系。

答:加入WTO,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标志着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就教育而言,加入WTO是教育面向世界,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加入WTO,我国在教育领域作了相应的承诺,我们将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与世界上教育发达国家进行交流和合作,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科技成果,促进教育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当今世界,国际局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趋明显,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科技、教育等作为经济发展最重要基础的事业,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加入WTO以后,我国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机遇和挑战并存,积极应对WTO是今后教育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我们积极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将承诺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们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的重要措施。面对加入WTO后的新情况,我国教育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提高质量,迎接挑战,增强我国教育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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