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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还对我国依法治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WTO有三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非歧视性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颁布,使我国有关中外合作办学的规则和政策更加规范、透明,有助于外国教育机构来华进行合作办学,有利于中外双方合作办学和依法自主办学,有利于我国政府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实施,将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依法审批、监督、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受教育者、教师的合法权益。
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的受教育者和教师的权益保护问题也非常重要。请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在受教育者和教师的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随着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逐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的受教育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得到很大改善,但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确实还存在一些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不准确,个别机构收费过高、承诺事项不能兑现等问题,直接损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也是制定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则。对受教育者的权益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首先体现在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办学公开、透明;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防止假冒和欺诈的学历文凭;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及依法清算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清算时财产处理应当首先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优先保护受教育者的利益。其次,体现在中外合作办学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从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办学资格的合法性到加强监管,保证办学质量。第三,在受教育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可以依照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或司法救济。这些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受教育者受到高水平的教育,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任职教师的权益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也做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教职工代表,保证教师可以参与重大决策;教职工可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终止清算时应当依法清偿教师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等。教师的素质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学质量最重要的体现,也是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关键。因此,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教师队伍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实现中外合作办学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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