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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这些权益。首先,要抓紧制定具体的优惠措施,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关的优惠措施得以落实;其次,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定审批时限、程序,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第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救济渠道,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和复议,能够得到及时、依法处理。我们欢迎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对受教育者的权益保护
《条例》首先体现在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办学公开、透明;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防止假冒和欺诈的学历文凭;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及依法清算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清算时财产处理应当首先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优先保护受教育者的利益。其次,体现在中外合作办学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中,从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办学资格的合法性到加强监管,保证办学质量。第三,在受教育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可以依照《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或司法救济。这些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受教育者受到高水平的教育,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任职教师的权益保护,《条例》也做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教职工代表,保证教师可以参与重大决策;教职工可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终止清算时应当依法清偿教师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