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 版
中国在职教育网咨询电话:010-88579701 021-55078980 028-66486350(白天);13366708776(夜间)
如搜索不到你需要的结果请点击进入
中国在职教育网咨询电话:010-88579701 021-55078980 028-66486350(白天); 13366708776(夜间)
您所在的位置:中国在职教育网>国外课程>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onjobedu 作者:中国在职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7-12-12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五十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共11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相关简章

政策法规
·2008同等学力申硕
·军事硕士的相关规
·证书鉴别的方法与
·在职读研有哪几种情况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
近期开课
申硕答疑
·5月份在职人员申硕
·申请硕士学位的流程
·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
·什么是定向培养研究生?
·专家建议:工作后攻读在职研究
·在你攻读MBA之前应该了解的10
活动论坛
简章大全

协和医科大学现代医院工商管理

上海交大人力资源总监高级研修班

南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修班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项目

上海交大香港金融工程师

四川大学EMBA总裁研修

清华企业管理国际化总裁(CEO)研修班

东华大学项目管理研究生招生

中财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业

北京大学现代工商管理高级总裁研修班

四川大学应用心理学专业

美国森坦那瑞MBA

首页|关于我们|广告服务|免责声明|高薪诚聘|合作招商|网站地图|版权声明|联系我们
中国在职研究生门户网-中国在职教育网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韦伯时代中心 C座 811室 邮编:100081
电话:86-10-88579702 传真:86-10-88579522 网址:http://www.onjobe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