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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onjobedu 作者:中国在职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7-12-13

    第一条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提供方便,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第四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二) 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三)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四)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开办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二) 学校章程;

    (三) 申请人证明文件;

    (四) 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五) 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 师资来源。

    第六条 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学校,从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第八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第九条 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十条 办学经费由申请人自筹解决。

    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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