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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办学层次和类别:审批机关批准的层次(如高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等)和类别(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
7.有效期:根据中外合作办学者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载明的合作期限确定。
8.备注:注明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9.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10.发证日期:审批机关的签发日期。
(二) 项目批准书
1.项目名称: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确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
2.办学地址: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中国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隶属中国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4.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
5.办学层次和类别:审批机关批准的层次(如高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等)和类别(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等)。
6.开设专业或课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专业或课程。
7.有效期:根据中外合作办学者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载明的合作期限确定。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发证日期:审批机关的签发日期。
五、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内容如有变更的,审批机关须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正本。
六、颁发办学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审批机关要制订有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七、 内地教育机构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设立和举办合作办学机构和合作办学项目,启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其具体规范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