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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师范大学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
| -----招生简章----- |
| (专业方向:教育硕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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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条件和招生对象 具有学士学位、3年以上基础教育工作经历的在职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中等学校的文化基础课的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省、市、区、县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教育系统中有相当于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只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具有中学一级(或相当的)教师职务。 报名条件要求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8年7月31日。
二、报名手续、考试时间: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报名手续、时间: 到我校研究生管理学院领取资格审查表,也可网上下载,同时购买教材。 今年实行网上填报报名信息。 现场照相前携带填写完整的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并持有关学历、学位证件和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后到现场照相处办理报名手续,并交报名费(具体费用另行通知)。
三、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英语、教育学、心理学、专业课,共计5门。其中,政治理论由我校自行组织,时间自行安排;英语、教育学、心理学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考试。专业课考试由我校自行命题,考试同全国联考同时进行。
四、联考考试大纲: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全国统一(联合)考试大纲及指南》(教育学、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 学科教学(英语)专业方向使用《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全国统一(联合)考试大纲(英语二)》(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2006版,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
五、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 本专业录取的研究生均为原单位在职定向培养,录取的考生在学期间不转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在职攻 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学员纳入我校的正规研究生培养,教学标准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大纲》执行,课程学习内容和学分要求按教育硕士各学科方向参考性培养方案掌握。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在校累积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其中前两年在我校学习课程,修满课程学分;后两年回原单位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学位论文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本市学员授课采用平时业余时间授课方式,两年完成课程学习。外省(市)学员到我校集中一年,完成课程学习。 六、颁发证书 对课程考试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论文通过答辩者,可授予教育硕士专业硕士学位,颁发全国统一《硕士学位证书》,享受国家规定的硕士学位待遇。
七、全部学费:15000元/每人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9796635 010-58876730 联系人: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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