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制最初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 创始人是曾任温切斯特主教和英格兰大法官的威廉•威克姆。当时在牛津、剑桥率先实施导师制,以后逐渐在伦敦大学及其他许多学校推广。导师是学生所选科目的学者,他负责指导学生的学业和品行,协助学生安排学习计划,指导他如何进行深入学习。一般地,只有在广泛实行选课制、学分制等教学管理体制的条件下,才能顺利过渡到导师制。我国解放前在中等以上学校就曾经尝试实行导师制,1938年,当时的教育部以法令形式颁布了《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但因为历史的原因,并没有贯彻实施。 导师制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根本原因是它符合教育的基本规律,尊重学生个体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从而有利于人才素质的提高、培养效果的优化。它与现行班主任制具有迥然不同的运行方式,可实现教师对学生的有效指导和教育。但由于经费和人力的限制,一般只在研究生教育中实行“导师制”。随着各国经济和教育的发展,一些实力较为雄厚的大学也开始在本科教育中实行“导师制”。北京大学2002年已在本科生中试行导师制,浙江大学2002年已在本科生中全面实施导师制。此外,一些国家也在中等教育的某些特殊领域采用导师制。如英、美等国在中学职业指导过程中采用导师制,一些私立寄宿制小学尤其是进行宗教教育的学校对学生的生活指导也采用导师制,还有针对研究性学习项目或天才学生加深学习的导师制等。 近几年,国内已有一些高中,如江苏南京市第一中学、浙江长兴中学、北京八十中以及佛山的一些学校进行了导师制的有效探索。如南京一中采取了班级导师负责制和学生固定导师指导制相结合的体制。确保每个导师有固定学生,每个学生有固定导师,每个导师既面向全体授课对象,又对指定的若干学生的个性、人格发展和全面素质提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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