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发[2005]95号文,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通知,人事部、建设部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业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注册物业管理师》制度。于2007年第三季度进行全国第一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合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为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的普及与发展,尽快赶上国际水平,应广大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北京中青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决定于2007年举办《注册物业管理师》考前培训班。
【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副)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负责人及符合报考条件的物业从业人员等。
【培训内容】
培训班将严格按照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指定教材,《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及《物业经营管理》为重点,由业界权威教授讲课。
【申报条件】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从事物业管理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物业管理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从事物业管理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物业管理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开课时间】2008年1月5日
【报名须知】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1寸彩色照片3张、单位工作证明
【培训费用】2980元/人(含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 (5以上可优惠!)
报名咨询: 010-88579701/02-838
MSN:zzy_05@hotmail.com